| 靖江经济开发区鼓励市镇联动开发建设的奖励意见 |
|
| 2005-09-02 10:26 靖江新浪网 |
为进一步加快靖江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开发区在促进全市对外开放、经济发展、体制创新、产业集聚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鼓励和招引国(境)内外资金、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和市镇联动开发,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改革开放的先导区,特提出如下奖励意见。
第一条鼓励市镇联动开发建设。
1、鼓励各镇在开发区设立区中园,实行封闭式运行,全方位开发建设。园区负责各区中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拆迁安置、社会事务等服务工作。开发镇在区中园中招引项目投产后形成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留给厂发镇。
2、鼓励各镇到园区投资建设工业村。按照园区总体规划建造标准厂房。园区对工业村实施外围水、电、路及项目用地拆迁配套。工业村内项目投产后形成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开发镇和园区按五五比例分成。
3、鼓励各镇原有企业到园区扩建新建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项目投产后超过原有税收基数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所在镇和园区按五五比例分成。
4、鼓励各镇招引项目进入园区。各镇引进落户园区的项目(指在工业村之外落户的)所形成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镇和园区按二八比例分成。
5、各镇招引落户园区或自行开发落户区中园、工业村的项目,实行双重统计,并纳入所在镇年度考核。
第二条鼓励中小项目进入开发区标准厂房。
1、开区管委会按年度发布标准厂房租金指导价。2005年每平方米月租金为8-12元(租房期限不低于3年,租金按实际年度结算,具体以租房协议为准)。
2、引进项目租用标准厂房每千平方米第一年税收贡献额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单位可一次性享受相当于半年标准厂房租金的奖励。
3、引进项目租用标准厂房每千平方米第一年税收贡献额在100- 200万元(含200万元)且第二年、第三年税收贡献额保持100 - 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单位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相当于标准厂房租金一免二减半的奖励。
4、引进项目租用标准厂房每千平方米第一年税收贡献额在200万元以上且第二年至第五年税收贡献额保持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相当于标准厂房租金二免三减半的奖励。
5、租金返还奖励按标准厂房租金指导价计算,实行先缴后奖。
第三条鼓励招商引资。
对引进国(境)内外资金、市外民间资本投入开发区兴办除房地产和一般餐饮、休闲娱乐项目以外企业的引荐人(不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发区工作人员及家属)实行奖励。
1、对引荐国(境)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且每个项目注册资本中利用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50万美元以下不予奖励)的引荐人,按以下标准奖励:国(境)外投资者实际到账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含500万美元,非美元外币折算成美元计算,下同),按到账外资的0.2%奖励;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含1000万美元),按到账外资的0.4%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到账外资的0.6%奖励。
2、对引进民资在开发区兴办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引荐人(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不予奖励),按实际到账货币注册资本的0.1%奖励。
3、引荐外资奖金的币种为人民币,汇率按兑现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计算。
4、奖励资金按园区与镇财政收入分成比例分摊。
第四条对引进项目、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入园区的所在镇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开发区财政给予以下奖励:
1、各镇、部门进开发园区建标准厂房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建成后一次性奖励3万元;建标准厂房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建成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建标准厂房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建成后一次性奖励8万元。2、引进注册资本中利用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进入开发园区,按实际到账外资的0.1%给予奖励;引进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市外民资企业进入开发区,按实际到帐货币注册资本的0.1%给予奖励。
第五条市镇联动财政分成和招商引资奖励程序。
1、市镇联动及入驻标准厂房的项目,由各园区建立相应台帐,开发区经发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设立的专门考核机构实施统一管理,按财政收入地方留成分成比例和标准厂房使用情况考核结算。
2、对个人招商引资的奖励,在投资项目正式投产或开业营运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关引资证明,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工商局、外经贸局、经贸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核,报市考核领导小组核准后,凭个人身份证件领取。奖金的最后结算金额为完税后金额(奖金减去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回所领奖金。
第七条对进入开发区项目的认定,除按正常的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外,以开发区与投资企业签订的协议编码为准(如JKX2005 **为新桥镇引进开发区项目)。
第八条本意见适用各乡镇、各部门。
第九条本意见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意见自二00五年元月一日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