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靖江市引荐外资奖励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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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7-19 10:07 新浪靖江网 |
第一条为鼓励引进国(境)外资金,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境)外投资者是指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荐外资人(简称引荐人),是指引荐国(境)外投资者在我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利用外资项目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引荐人引进国(境)外资金兴办的除房地产和一般餐饮、休闲娱乐项目以外的企业。
第五条对引荐国(境)外投资者在我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且每个项目注册资本中利用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50万美元以下不予奖励)的引荐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国(境)外投资者实际到帐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含1000万美元,非美元外币折算成美元计算,下同),按到帐外资的0.6%奖励(其中0.2%奖励项目所在的镇或部门);超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到帐外资的0.8%奖励(其中0.2%奖励项目所在的镇或部门)。
第六条对落户在乡镇的项目,奖金由市财政支付;对落户在开发区(园区)的项目,奖金由开发区(园区)财政支付。
第七条其他形式的利用外资项目,引荐外资奖励的标准和奖金来源及报批手续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引荐外资奖奖金的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以兑现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九条专业招商引资人员的奖励标准由其所在单位另行制订。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而导致中方蒙受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回所领奖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市发布的有关引荐外资奖励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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